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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刚(1993—),男,江西萍乡人,讲师,博士,研究方向为体育产业。

通讯作者:

谭建湘(1959—),男,湖南长沙人,教授,博士,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体育产业。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3596(2024)04-005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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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contents

    摘要

    竞争政策作为市场化配置资源的重要制度安排,在党的十八大后被确立为基础地位并不断得到强化。我国体育场馆运营机制改革初步实现结果意义上的市场化,但尚未实现行为与过程意义上的市场化。行政垄断等排斥、限制竞争的现象仍较为严重,歧视性市场准入导致场馆市场分割,政府规制越位压制自主经营空间,政府规制低效增加制度变革成本。新时期,场馆市场规制亟需实现从管控性规制向竞争性规制的重大转型,将竞争纳入规制框架体系,推动场馆规制方式从选择性转向竞争中性,规制流程从事前审批转向后置监管,规制工具从命令控制型转向市场激励型。在具体实施路径上,以深化管办分离为核心培育竞争主体,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为核心清除制度壁垒,以实施竞争倡导为核心破除观念束缚,以提升竞争执法能力为核心加强组织建设。

    Abstract

    As an important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 for market-oriented allocation of resources, competition policy has been established as the basic position and continuously strengthened after the 18th the 18th party congress. The reform of China’s stadium operation mechanism has initially realized the marketization in the sense of result, but has not yet realized the marketization in the sense of behavior and process. The phenomena of exclusion and restriction of competition such as administrative monopoly are still serious. Discriminatory market access leads to market segmentation of venues. The offside of government regulation suppresses the space of independent operation, and the inefficiency of government regulation increases the cost of institutional change. In the new era, the regulation of the venue market urgently needs to achieve a major transformation from regulatory regulation to competitive regulation, incorporate competition into the regulatory framework system, promote the regulation of venues from selective to competitive neutrality, the regulatory process from pre-approval to post-regulation, and the regulatory tools from command control to market incentive. On the specific implementation path, we should cultivate competition subjects with deepening the separation of management and operation as the core, eliminate institutional barriers with the implementation of fair competition review as the core, break the shackles of ideas with the implementation of competition advocacy as the core, and strengthen organizational construction with the improvement of competition law enforcement ability as the core.

  • 0 引言

  •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求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指出要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竞争政策作为要素市场化配置的重要制度安排,被提升到基础地位并不断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指竞争政策在经济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居于主导地位,政府及市场主体行为均受其约束[1]。我国体育场馆市场化改革初步实现了结果意义上的市场化,场馆运营机构与政府的关系由行政依附向市场契约转变; 但是行为与过程的市场化,即将竞争机制嵌入场馆运营市场规制的过程尚未实现。新时期,深化体育场馆运营机制改革迫切要求将竞争理念贯穿政府管理市场行为,在政府规制的框架下引入竞争,实现竞争政策与政府规制有效互动[2]。因此,本文从规制与竞争的协调角度重新审视我国体育场馆运营市场规制,以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对规制变革的要求为指引,以我国体育场馆运营规制的现实问题为导向,提出场馆运营规制变革的具体路径,以期为深化体育场馆运营机制改革提供创新性思路,为体育领域探索推行竞争政策提供决策参考。

  • 1 竞争政策基础地位与场馆运营规制内容

  • 1.1 竞争政策基础地位

  • 竞争政策指由政府制定,旨在维持和发展竞争性市场机制所采取的一系列公共政策的总称,主要包括保护、倡导和规范市场竞争的政策措施和制度体系[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竞争是市场机制的核心,竞争政策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并提升至顶层设计的高度。2015 年 10 月颁布的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首次提出要逐步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2021年3月发布的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则全面阐述了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的基本要求。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主要体现在三个维度:一是制度上位性,其效力高于其他行政性法规; 二是工具优先性,以竞争政策为前提,构建经济政策体系; 三是机构权威性,竞争执法机构在竞争问题上的权力层级高于职能部门[4]

  • 1.2 体育场馆运营规制的内容

  • 规制指政府遵循一定程序对市场进行干预的行为。依照属地原则,我国体育场馆运营规制由地方体育部门作为规制主体,来弥补市场缺陷带来的效率损失和增进公众福利。借鉴产业经济学的 “结构—行为—绩效”分析模型,将政府对场馆运营行业的规制内容分为对场馆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和市场绩效的规制三种。前两者属于过程性规制,后者属于结果性规制。市场结构规制指政府通过场馆经营权改革和制定市场准入、退出要求来改变场馆运营机构性质和规模分布等。市场行为规制指政府对运营机构经营策略和经营过程的干预,包括价格监管,特别是公共体育场馆对外服务定价要严格遵循物价局制定的价格标准; 重大事项审批,如场馆冠名、举办大型活动、改扩建和闭馆等; 运营扶持,给予场馆运营机构运营补贴、税费优惠或财政采购场馆公共服务。市场绩效的规制则集中在对场馆公共服务、资产安全和经济效益进行考核评估[5],对考核不达标的予以惩戒。我国体育场馆运营处于从事业向市场转轨的特殊时期,政府规制的职能除了传统意义上的纠正市场失灵、对市场进行监管外,更重要的是培育场馆运营市场,增进市场机能。这就决定了当前场馆运营规制的双重属性,既有传统意义上的市场监管职能,又具有向市场转轨的产业培育功能,融合了监管政策和产业政策。

  • 2 我国体育场馆运营现行规制的困境

  •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体育场馆推行以市场化为导向的体制机制改革,先后探索承包经营、双轨运营和委托运营等模式。针对场馆运营市场中出现的公共属性偏离、市场主体羸弱和产业成长缓慢等问题,国内学者基于公共利益规制理论提出要强化政府监管[6]和构建多元治理体系[7] 等,实行管控性规制。由于体育场馆公认的特殊性,反竞争的传统思维仍存在深远影响,行政逻辑超越市场逻辑,导致场馆资源错配和扭曲。

  • 2.1 歧视性准入导致场馆市场分割

  • 场馆市场化运营的核心是通过竞争机制来配置场馆资源,表现为各类市场主体的自主选择及要素的自由流动,促进场馆资源流向效率更高的主体。目前,我国体育场馆运营市场仍然存在地方保护等歧视性准入壁垒,市场被切分成小而散的条块,阻碍了区域市场和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歧视性准入存在多种形式,例如要求外地企业运营本地场馆时在本地注册成立分支机构,限定外地企业与本地企业联合参与投标,经营权招标公告仅在政府指定的采购网站发布以及设定不合理条件如要求具备物业服务资质等。例如,武汉五环体育中心经营权公开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在当地注册设立子公司且必须引入当地国有企业作为重要股东参与经营决策。准入壁垒意味着政府在选择运营商时有一定的倾向性,偏向选择本地企业和大型国有企业,而外地企业和普通民企较难获得经营权,通常沦为陪标或分包合作的角色。特别是随着多地相继成立国企性质的体育产业集团,政府倾向性选择将场馆资源纳入国有产业集团,民营企业基本没有参与场馆经营权竞标的机会。同时,歧视性准入壁垒将衍生场馆经营服务垄断问题,加剧市场分割现象。通过分析近几年部分体育场馆委托运营合同发现,体育场馆委托运营年限普遍过长,多数为5~10年,部分甚至超过20年[8],超出了体育总局制定的场馆委托运营示范合同中的5年期限,形成场馆运营商事实上的垄断地位。因此,应当在推动场馆经营权改革的基础上,不断放宽市场准入,取消排斥外地企业或民营企业参与竞标的限制性条件,让更多主体平等参与到场馆经营权竞争中。

  • 2.2 政府规制越位压制主体经营空间

  • 体育场馆运营高质量发展的根基在于壮大市场主体,市场主体的培育以竞争为基础。企业参与竞争有利于其自觉将自主经营与自担风险联系起来,不仅涉及投入盈亏,还涉及产权损益,这是对企业经营最大的激励和约束。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和保障公共利益,政府规制必不可少。同时也要看到在场馆规制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政府规制越位、替代竞争的现象,压制了场馆运营主体自主经营的空间。一是政府规制内容过多且以直接的行政干预为主。运营商所涉及的场馆商业赞助、物资采购、举办大型活动及非体经营等事项均需行政部门事前审批,经营决策缓慢。比如 2018年法国足协主动联络深圳体育中心,探讨双方共同投资在中国举办法国超级杯足球赛。彼时法国刚获得世界杯足球冠军,且多名主力球员将参加超级杯,从商业角度考量这是一个优质投资项目。但由于该中心投资举办大型活动需层层申请审批,决策时间过长,最终法国足协放弃了合作。二是场馆公共服务定价不合理,一定程度上构成一个劣币驱除良币的柠檬市场。例如徐州奥体中心 A、B两处公共网球场,A 处的灯光设施和配套条件明显优于 B处,其服务成本更高,但两者均执行相同的政府指导价,这就造成服务质量更好的 A 处不具备市场竞争力,最终选择降低服务质量。而且,过低的公共服务定价也会对民营企业形成挤出效应。价格实质上是市场供需的指向标,高价格真实反映了市场供不应求的局面,降低价格的目的应该是吸引社会资本进入以扩大供给; 如果只是一味限价,将加剧市场供需不平衡,更多的场馆需求得不到满足。三是场馆运营政策的不确定性对场馆投资性经营具有显著抑制效应,使场馆运营企业不敢和不愿投资。例如国内某知名场馆运营公司在2014年引入知名品牌赛事,并持续五年总投入超过5000万元进行推广; 当赛事取得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进入投资回报期时,协会强制性收回赛事IP经营权,政策变更使场馆遭受巨大损失。

  • 2.3 政府规制低效增加制度变革成本

  • 制度变革成本指政府为推动场馆市场化改革,制定和执行政策过程中承担的各项费用之和。由于场馆运营市场发育和社会成长整体滞后,我国政府规制部门同时扮演市场促进者和监管者双重角色,规制成本由显性的激励成本和隐性的制约成本两部分构成。激励成本指政府敦促运营商勤勉运营所投入的各项补偿性、奖励性支出,包括运营补贴和公共服务购买; 制约成本指政府从场馆经营权招标到运营期满规范运营商行为的各项支出,包括信息获取成本、制度修订成本和机构运作成本等。场馆市场化改革的典型动机是节约财政资金,但现实情况是政府陷入与运营商相互博弈的内卷化困境中而不断增加规制成本。以广州市某委托企业运营的体育馆为例,政府在2019年给予合计718万元的运营补贴; 而与其同等规模、由事业单位管理的清远市某馆的财政净投入仅为467万元,政府规制市场的成本显著高于内部直接管理的成本。造成政府高规制成本的原因,一是过于倚重行政规制方式,忽视对运营主体自我规制方法的运用。例如,当前政府财政补贴推动场馆向社会免低开放,2022年财政部转移支付资金达到8.37亿元,再加上地方配套资金,场馆开放补贴总金额达到近20亿元。根据国内学者研究,政府开放补贴并不能明显提高场馆运营管理效率,场馆开放实际综合有效率仅为29.6% [9],财政补贴边际效益递减和供给质量可持续性脆弱[10]。二是由于场馆服务标准体系尚不完善,政府规制易被俘获。政府对场馆运营绩效的评估集中于公共服务、国有资产和经济收益,在具体衡量上存在难度,自由裁量空间大,易造成评估机构与场馆运营主体合谋,给予被规制单位超出实际应得的奖励性或补偿性收入。三是场馆运营承接主体选择面过窄,政府在与运营商谈判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被迫承担过多的责任与义务,如过高的场馆改造费用和运营补贴等,给政府带来巨大财务负担。从管理的角度来看,缺乏竞争压力的市场主体将出现机构臃肿、管理僵化和人员惰性的问题,造成运营成本高和服务质量低。未来,应逐步强化市场竞争,以外部竞争来倒逼运营机构,以竞争来提高场馆运营效率。

  • 3 我国体育场馆运营规制变革的取向

  • 我国体育场馆运营处于从事业向市场转轨的特殊时期,政府规制的职能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对市场进行监管、纠正市场失灵外,更重要的是培育场馆运营市场、增进市场机能。基于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的时代定位,我国体育场馆运营规制政策亟须进行重大转型,从偏重替代市场、限制竞争的管控性规制向以竞争为基础的竞争性规制转变,实现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的更好结合。在转型市场,竞争性规制的构建重心在于将竞争纳入规制框架体系中,尽可能扩大竞争的实施领域[11]。这个过程涵盖三个层次的问题,即是否需要规制? 是沿用旧制还是创立新制? 如何建立新的规制? 并在此基础上变革场馆规制的方式、流程和工具。

  • 图1 竞争政策基础地位下体育场馆运营规制变革的方向

  • 3.1 规制方式:从选择性转向竞争中性

  • 竞争性规制的内涵是以公平竞争来提升经济效率,要求各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和规则平等,在场馆规制过程中严格遵循竞争中性原则。竞争中性最为典型的特征是所有制中性,任何主体不因其所有权或控制权而在混合市场中获得不合理的竞争优势,为特定主体维持和加强市场势力提供可能[12]。竞争中性原则最早由澳大利亚提出,现已广泛在世界多个国家应用,我国 《“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中也明确提出废除要素供给、监管规则等方面的歧视性规定,促进地区和行业涉企政策、标准、规则协调统一。

  • 由于体育场馆的特殊属性,关于其是否适用竞争中性,国内暂时没有明确统一的意见。根据竞争中性适用于 “使用者付费”的商业活动的规定,只要界定体育场馆运营活动本质属于商业活动还是非商业活动就可以判定[13]。也就是说,当体育场馆履行特定公共职能,以公益服务为主时,可以豁免适用竞争中性,这类场馆以公益一类场馆和贫困地区场馆为主。如果政府选择采用市场化机制,委托、授权企业运营或者通过公私合作模式给予企业特许经营权,甚至与场馆事业单位签订特殊的市场合同,那么就适用竞争中性。因此,在场馆领域推行竞争中性的前提是对场馆活动性质进行分类,分为商业活动和非商业活动两种。在欧美国家,政府要求场馆运营国企对其商业活动和社会服务活动分别设立财务账户,通过账户分立以防止企业将政府公共补贴转移至商业活动产生交叉补贴,从而获得不公平竞争优势[3]

  • 我国体育场馆运营市场属于混合市场,包含场馆运营国企、民企、事业法人和体育社会组织等多元竞争主体,推行竞争中性重点要在市场准入、经营运行和要素获取等环节贯彻实施。近年来,政府加大体育场馆市场开放力度,2014— 2021年共有 552 座体育场馆进行了经营权改革[14]。而且,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明确指出,政府投资新建体育场馆应委托第三方企业运营。在市场开放的前提下,应鼓励更多主体平等进入场馆运营市场,由竞争机制来引导资源配置。例如对于学校、社区体育场馆,政府管理效率低下,企业逐利性易造成收费混乱和安全事故,而由体育社会组织来运营则可以保障周边居民以较小成本获得更优质服务。经营运行中性指企业在运营场馆过程中,其负担的成本(如税收特别是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产生的收入(如政府补贴)以及政府对场馆的监管均执行相同标准,以避免企业因所有制背景而导致不公平竞争优势。在要素获取方面,要保障各类主体平等获得场馆运营的各项要素,如土地、资金和内容等。例如,场馆免低开放补贴应探索将符合免低开放条件的体育系统外的社会体育场馆纳入补贴范围; 打破政府主办的赛事倾向性选择国企、在体系内循环的藩篱,推动更多赛事落地民企运营的场馆。

  • 3.2 规制流程:从事前审批转向后置监管

  • 竞争性规制体现了市场在场馆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具体在规制流程上,要求场馆规制从事前审批向事后监管转变,减少政府对市场竞争机制的干预。目前,国内对场馆市场化运营暂未出台专门的监管细则,只是在相关政策文件中提及原则性的要求。通过查阅国内数十份场馆委托运营公开招选文件和委托运营合同,发现体育场馆运营商涉及功能改造、核心管理人员变动、大型赛事举办、场馆冠名和广告布置等事项都需要向业主或政府主管部门审批,部分场馆还要求运营商的经营业态布局、管理人员变动和注册资本金变更等也需要政府审批同意。政府审批过多,超出了政府监管的合理范围,致使运营商的经营自主权和管理权难以有效实施,更难以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比如长沙贺龙体育馆筹划引进高尔夫球项目,由于未获政府审批,导致项目停滞。

  • 相比事前审批,后置监管内涵更复杂,指某项生产经营行为实施完毕时,监管部门针对运营商行为结果是否具有合法性、合规性所进行的监管,其更加注重对场馆运营质量的 “结果”规制。西方发达国家场馆运营监管体系,从早期的主要聚焦于服务结构和过程指标的引入,转为更关注服务结果,包括财务审计、绩效报告等。同时,广泛采用外部评价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组建委员会开展场馆运营质量评估工作[15]。我国场馆运营规制流程重心转移,首先要遵循成本收益原则优化场馆监管资源配置,对于潜在损害性后果的救济成本较低或对场馆运营直接干预影响较大的领域,可以减少事前审批或调整为行政备案[16],比如场馆商业业态引进、场内广告布置等。而对于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健康的重点领域,继续严格落实审批制度。其次要强化后置监管措施,加快制定场馆运营产品服务质量标准,特别是要补齐中小型场馆的服务规范[17]。引导场馆运营商出具场馆运营年度财报和社会责任履行报告,并进行公示。对于运营商不尽责行为,可按照轻重程度依次采取限期整改、违约处理、临时接管和提前终止合同等惩罚措施。

  • 3.3 规制工具:从命令控制型转向市场激励型

  • 竞争性规制应按照减少规制替代、限制市场竞争的原则,改变规制机构管理市场的手段,驱动被规制者依托其信息优势和组织能力进行自我规制。我国体育场馆运营规制工具仍以传统的命令控制型为主,由行政部门制定各项行政许可、处罚和检查等,旨在直接影响场馆运营机构做出有利于场馆运营效益的选择。这种方式过于强调自上而下的政府管控,以消极处罚为主,执行成本高且易抑制企业经营的积极性,造成市场对规制的抵触。相比命令控制型,市场激励型更多体现为一种 “正向促进”作用。政府借助市场信号引导场馆运营行为,赋予场馆运营主体一定程度选择和采取行动的自由,内在激励场馆运营机构尽职尽责。

  • 在建立场馆运营市场激励性规制过程中,结合场馆运营行业的特征和政府规制目标,引入标杆管理、信用规制和补贴消费者等工具,促进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标杆管理是通过与最佳实践不断比较从而持续改进、实现目标的良性循环过程[18],可用于场馆公共服务定价和场馆绩效评价等方面。选择区域内综合运营效益最佳的场馆为标杆,并依据该标杆树立绩效指标目标值和评分标准,刺激其他场馆效仿跟进。例如,英国建立公共体育设施绩效评价系统 “全国标杆服务”,每年评选出优秀场馆运营机构,以及单独为单个体育场馆提供绩效报告[19]。信用规制指政府利用信用信息对市场主体实施分类监管和联合惩戒的新型治理方式[20]。体育场馆信用规制首先要求加强场馆信用平台数据库建设,将主体破坏社会生活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等进行记录归集、评价分类和共享公开,对接全国信用系统; 其次逐级构建场馆运营主体的承接机制,由体育场馆协会对一般失信行为给予减少场馆运营指导培训等惩罚措施。体育行政部门对较重失信行为内部惩戒,如限制主体参与场馆运营权招标、减少扶持资金等; 行政部门对严重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如限制其大型活动申办许可、降低授信和信贷等。改变政府对场馆运营的补贴对象,从直接补贴供给方转向补贴需求方。政府对场馆运营方的直接补贴客观限制了公众的自由选择权,易养成场馆运营者的惰性。通过向民众发放体育消费券、消费积分兑换等形式,将公众选择权与场馆间的竞争结合起来,促使场馆运营机构提供更高质量的服务。

  • 4 我国体育场馆运营规制变革的路径

  • 如果说场馆运营规制的转向是一个解构问题,那么实现竞争性规制的路径则是一个与之对应的建构问题。现实中,场馆运营规制框架引入竞争,并不直接等于真正实现竞争,还需要围绕培育多元竞争主体、完善竞争政策体系、构建竞争文化和提升竞争执法能力发力,有序推进竞争性规制改革的衔接和落地。

  • 4.1 以深化管办分离为核心培育竞争主体

  • 体育场馆运营机构是市场竞争主体,机构竞争的程度取决于两个条件:一是场馆运营机构数量多且多元; 二是机构彼此独立,不依附于行政权力或存在串谋行为。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否则,竞争就会消失[21]。在计划经济时期,事业单位是场馆运营的唯一主体,场馆运营的服务对象是政府,几乎不存在场馆运营市场,也就不存在竞争。改革开放后,政府将场馆推向市场,事业单位逐步被企业取代,推动场馆市场逐步从事业单位管理空间中独立出来并加速扩张。在由事业单位和企业构成的混合市场中,事业单位和部分国企由于与体育行政部门仍存在较深的隶属或关联关系而在竞争中获得不合理的优势,扰乱正常的公平竞争秩序。只有通过管办分离,将场馆资产监管权归属于政府部门,经营权归属于经营机构,实现政事分离、政企分离,才能使政府部门在市场监管过程中恪守部门中性原则,平等对待不同性质的场馆运营机构,促使事业单位垄断的局面转变为多种所有制主体有序竞争的格局,使场馆运营机构成为独立、平等的市场主体。在推动管办分离过程中,必须培育多元竞争主体以承接场馆运营服务,通过市场化演进,引导场馆资源转移至资源配置最优化的机构。建议在深化场馆企业化改革的同时,推行场馆社会化改革,将体育社会组织纳为场馆运营承接主体。综合国外场馆运营主体分布来看,日本截至2006年4 月导入指定管理者制度的场馆中,由外围公益法人团体、体育协会和民间企业管理的比例分别为 35.1%、25.1%和29.4% [22]; 英国室内公共体育中心由政府直接管理、体育社会组织管理和私营企业管理的比例分别为41%、52%和7% [23],体育社会组织已经成为场馆运营市场的重要主体,与企业等展开竞争。优先在企业化改革易失灵的场馆,如边远贫困地区场馆、城市边缘型场馆以及学校、社区体育场馆探索,通过为体育社会组织增权和赋能,提升体育社会组织竞争实力。

  • 4.2 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为核心清除制度壁垒

  •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由国务院在2016年推出,将行政部门作为审查对象,设定其在市场准入和退出、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生产经营成本和生产经营行为四个方面禁止实施的行为,以防止政府 “过度和不当”的行为干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24]。推动公平竞争审查覆盖场馆运营规制,一是明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场馆运营领域的适用性。我国体育场馆运营市场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阶段,传统的政府职能思维方式仍影响深远,行政部门利用公权力限制和排除竞争空间较大。行政性垄断是阻碍场馆运营竞争的突出障碍,将公平竞争审查应用于场馆规制政策,有利于消除社会资本对场馆运营公平性的担忧。同时,考虑到体育场馆不是纯市场产品,而是兼具公共性和商业性的准公共产品,在推行公平竞争审查时应明确承担特殊社会功能(如服务于运动训练和全民健身等)的场馆享有审查豁免。二是细化公平竞争审查内容在场馆运营领域的具体形式。政府颁布的公平竞争审查标准是原则性、宽泛性的,应结合体育场馆运营市场的特殊性,制定更为详细的实施细则,列出在场馆运营实践中限制竞争的措施的多种呈现形式和真实案例。例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定,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在场馆领域,具体表现为政府在场馆运营权招标过程中将中标公司在当地注册成立子公司等作为限定性条件。三是推进场馆存量政策公平竞争审查。摸清现行场馆政策中限制和排除竞争的主要做法,根据负面效应程度、市场主体反响情况等,依次选择立即废除、设置过渡期和到期自动废止等方式清理存量政策[25]。对于有合理政策目标的,应寻求能够促进竞争的最优替代政策。

  • 4.3 以实施竞争倡导为核心破除观念束缚

  • 竞争倡导指竞争执法机构通过非执法机制促进竞争环境的活动,旨在提高政府机构乃至整个社会对于竞争问题和竞争效益的理解[26]。这类举措可追溯至20世纪中叶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为强化竞争执法机构、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对竞争合规的认识而制定的竞争倡导计划[27],现已成为我国构建竞争文化和落实竞争政策的重要环节。我国体育场馆运营脱胎于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场馆为纯公共产品的观念,很多地方政府和场馆运营机构对于竞争政策、市场竞争制度缺乏正确认识,很大程度上阻碍了竞争政策的实施。因此,有必要提高各类市场主体对竞争的认知,将竞争文化的培育与认同融入日常行为,以文化自觉构建竞争环境。相较于公平竞争审查以 “他治”为中心,聚焦制度实施的外部性监督,竞争倡导以 “自治”为基点,对竞争执法具有补充和促进作用。根据目标受众的不同,采取差异化的竞争倡导策略。对于体育场馆规制的行政部门,通过多种方式加强竞争文化宣传,并就场馆行业监管与市场竞争政策的关系逐步达成共识。持续组织公平竞争审查和 《反垄断法》的政策解读会,提高执法队伍业务素质。对于体育场馆运营机构,可以通过制定竞争政策宣传手册、召开竞争政策宣讲会和专题研讨会、重点机构约谈和不定期回访等形式开展针对性宣传,促进经营者自律。加强竞争政策典型案例的宣传,强化警示作用。对于社会公众,则可以通过新媒体、自媒体等渠道开展竞争政策的宣传和解读,让更多人了解竞争政策的背景、作用和运行方式。同时,建立竞争问题反映和举报绿色通道,接受社会监督。

  • 4.4 以提升竞争执法能力为核心加强组织建设

  • 体育场馆竞争性规制的实施,需要对规制机构和流程做出适应性调整,按照尊重市场、竞争优先的原则,合理设置规制机构,科学划分其职能。一是要加强场馆监管机构的独立性。监管机构独立性是公平竞争、有效竞争的重要保证。我国体育场馆监管职责多由政府部门承担,政府同时扮演公共体育场馆资产所有者、场馆政策制定者和运营监管者多种角色,易造成政府规制过程中的所有制歧视、地域歧视和组织类型歧视等。应成立独立于政府部门和被规制者之外的第三方专业监管机构,对委托运营合同进行监管,增强监管的公信力。二是建立行业主管机构(体育部门)与竞争主管机构(市场监管部门)的协调机制,最大限度消除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冲突。建议市场监管部门程序性嵌入体育行政部门的政策制定过程,保证体育场馆规范性文件在制定阶段就符合竞争政策要求。这与我国当前大力推行的公平竞争审查的原则和流程是一致的,要求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文件起草说明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内容,或单独提交竞争审查报告[28]。建立体育行政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的日常对话和联席会议制度,强化体育部门的公平竞争意识,形成维护公平竞争的长效机制。三是成立竞争型专家智库,协助体育主管机构推行场馆竞争政策。竞争性规制是一种新理念,在探索过程中有诸多问题亟待解决,既要遵循我国竞争政策的一般要求,又要体现体育场馆运营市场的特殊性。例如,如何划分体育场馆运营市场主体商业活动和非商业活动,如何界定公平竞争审查的例外规定,如何定义体育场馆运营竞争中性的标准,等等。这些仅依靠行政内部资源是难以有效解决的,必须充分借助 “外脑”力量进行理论辨析。

  • 5 结束语

  • 当前我国已进入以高质量发展为引领的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进程,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职能。这对深化体育场馆运营机制改革提出了更高要求,将企业化和引入竞争机制结合起来,依靠竞争内生力驱动主体制度演进与生成。竞争性规制相较于传统管控性规制,遵从竞争中性原则,强调后置监管以及对市场激励型工具的应用。在场馆运营规制框架中引入竞争,需要在竞争主体、政策、文化及组织方面联合发力。竞争性规制是一种新理念,如何将其深入应用到场馆乃至整个体育领域仍有诸多问题待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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