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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陈子盼(1990—),男,安徽凤阳人,在读博士,研究方向为法治文化。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3596(2019)06-0001-05

参考文献 1
姜熙.依法治国背景下的中国体育法治:基于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法学思考[J].体育学刊,2015,22(4):1.
参考文献 2
王承信.社会转型与体育法治建设[J].体育与科学,2002,23(5):5.
参考文献 3
白光斌,王晓伟,高鹏飞.我国社会转型中的体育法治问题与国家治理:以国家治理能力为理论视角[J].体育与科学,2015,36(4):88.
参考文献 4
张春良.建构体育法治信念的中国攻略[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12,46(4):33.
参考文献 5
黄莉.体育精神的文化内涵与价值建构[J].体育科学,2007,27(6):88.
参考文献 6
柯华庆.实效主义法学方法如何可能[J].法学研究,2013,35(6):23.
参考文献 7
刘斌.法治的人性基础[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8,4(2):15.
参考文献 8
严存生.法律的人性基础[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442-443.
参考文献 9
王岗.民族传统体育发展中的问题:文化模仿[J].体育科学,2006,26(7):7.
参考文献 10
汪岳.法治信仰社会化:一个长期而艰难的过程[J].社会科学研究,2016,28(5):113.
参考文献 11
柏拉图.理想国[M].郭斌和,张竹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183.
参考文献 12
哈特.法律的概念[M].许家馨,李冠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52.
参考文献 13
郭春玲.论体育精神与法的精神[J].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10,27(3):281.
参考文献 14
赵越强,贾文彤.体育法治建设:积极法治抑或消极法治[J].河北体育学院学报,2018,32(6):15.
参考文献 15
李德顺.文化是什么?[J].文化软实力研究,2016,1(4):11.
参考文献 16
王辉.体育法治视域下运动员基本权利保障研究[J].体育成人教育学刊,2017,33(6):47.
参考文献 17
郑萌.论足球运动的大众教育价值与中国唯精英教育理念[J].体育研究与教育,2015,30(4):42.
参考文献 18
富勒.法律的道德性[M].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40-47.
参考文献 19
托马斯.公共决策中的公民参与[J].孙柏瑛,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74-119.
参考文献 20
尹奎杰.法治评估绩效主义逻辑的反思与重构[J].社会科学战线,2018,40(2):227.
目录contents

    摘要

    当前体育法治所面临的文化困境制约了体育的法治化水平。具体来讲,其文化困境主要体现为体育法治的认同度有待提升、体育精神未充分彰显、体育法治面临实效性危机,以及体育法治中人本主义有待建构。主要原因在于体育法治自身规范体系存在缺陷,体育司法和执法不力影响法治认同,传统文化的负面影响,以及法治精神与体育精神尚未有效契合。有必要完善体育法律规范体系,加大体育司法和执法力度,净化与发展体育文化,扩大公民有效参与,建立有效的评价体系,培育充分体现规则意识、法治观念与人本价值的体育法治文化,促进我国体育法治发展。

    Abstract

    The current cultural predicament of sports rule by law restricts the level of sports rule by law. Specifically, its cultural predicament is mainly reflected in the need to enhance the recognition of sports rule by law, inadequate manifestation of sports spirit, the crisis of effectiveness of sports rule by law, and the need to construct humanism in sports rule by law. The main reasons lie in the defects in the system of sports rule by law, the inadequacy of sports judicature and law enforcement, the negative impact of traditional culture, and the lack of effective agreement between the spirit of rule by law and sports spirit. It is necessary to improve the sports legal norm system, strengthen the sports judicial and law enforcement efforts, purify and develop sports culture, expand the effective participation of citizens, establish an effective evaluation system, cultivate sports legal culture that fully reflects the sense of rules, the concept of rule by law and human values, and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sports legal system in China.

  • 近年来的研究表明,体育法治已成为体育治理的基本方式,是实现我国体育治理现代化、建设体育强国、提升体育法治建设水平的基石[1]。我国 《体育法》于2016年进行修改,为体育事业发展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依据。同时,国务院出台多项规范性文件,如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2017年修订)》等,也对体育事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体育法治所面临的文化困境制约了体育的法治化水平,以至于体育法治实践中, “由于理想化的心态,提出一些无法在具体的运动竞赛和体育教育,以及社会体育的操作层面落实或贯彻的规章制度。”[2]甚至,僵化的体育管理体制和治理模式下体育伦理缺失、行为越轨和道德失范等问题频发[3]。可见,我国的体育法治不仅需要制度上的改进,还需重视文化建设,弘扬体育精神,为体育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 1 体育法治的文化困境

  • 体育法治旨在运用法治思维与方式为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但现实中,即便建立了规范体系、提出了体育法治之构想,体育法治也未必取得实效。体育法治的文化困境成为其中的一大障碍。

  • 1.1 体育法治的认同度有待提高

  • 我国现有的体育法律法规体系对体育活动的指导作用在实践中体现得不充分。一方面,人们在从事体育活动时,对现有的法律法规缺乏应有的了解,导致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继而承担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体育法律法规的内容过于抽象、概括,对现实中的体育活动很难提供切实有效的指引与评价。体育法治规范基础之弊,致使人们对体育法治的认同度大打折扣。

  • “中国体育人对法律不是无认知而是无认同。究其根由,既内因于信人不信法之国统的默化,无信仰实践之桎梏;又外因于唯成绩论的考核体系,法体二分的教育方式,以及封闭垄断的救济体制。”[4]体育法治文化缺乏认同主要体现在:参与体育活动的人员对体育法治内容不重视,甚至在出现法律纠纷与问题时,不会自觉选择通过法律路径予以化解;体育治理中未将法治作为重要的解决途径,普遍采用人治为主、道德与社会评价为辅的模式;在体育教育与政策制订上,也未对体育法治给予应有的关注。

  • 1.2 体育精神未能充分彰显

  • “徒法不足以自行”,体育法治也是如此。在法律或程序之外,体育法治需关注体育精神的弘扬。“体育精神主要由人本主义、英雄主义、公平竞争、团队精神4大要素构成。体育精神的价值取向是:完整确立人的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人的价值;追求真善美和自由的统一;尊重和张扬生命力的乐观态度。体育精神的主要价值标准有:健康快乐、挑战征服、公平竞争、团结协作。”[5]体育精神对体育活动发挥着潜移默化的指导作用,有助于体育事业与活动的健康有序发展。我国目前的体育法治对体育精神的重视不足,也很难为公平竞争、规则意识、团结合作等体育精神的培养与弘扬发挥应有作用,使得运动员无法获得发展的动力,观众无法受到体育精神的感染,体育管理者难以提升体育活动管理水平,体育法治与体育精神也无法有机联系起来。

  • 1.3 体育法治面临实效性危机

  • 实效主义法学观注重法律的实际效用, “试图将法律的应然效力与实然效力统一起来,试图通过法律经济学和法律博弈论等实证科学方法来实现社会欲求,最终追求正当性法律目标的有效实现。”[6]然而,从应然到实然难以融贯的 “休谟难题”,在体育法治的理论与实践中依然存在。国家制定的法律规范体系,虽然对体育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宏观指导,但在具体的实践中很难有效落实。一方面,人们对体育法律规范认识不清、了解不够深入,制约了体育法律规范作用的发挥;另一方面,体育法律的内容大多被 《民法》 《侵权责任法》《刑法》等法律吸纳,致使人们对体育法规范的重视程度不够,甚至存在多重误解。在此境况下,体育法治很难为化解困扰体育发展的难题提供有效方案。

  • 1.4 体育法治中的人本主义有待建构

  • 法治本身为人本之学,体现人性也是法治的题中应有之义,如刘斌教授认为: “人是法产生的前提和原因,是法存在、演变与发展的依据,人性决定着法的目的及其价值取向。”[7]严存生教授亦认为:“道德性是法律的人性基础或人性之维”,“法根源和服务于人的道德性。”[8]体育活动包含较强的人性关怀,凸显人与人之间相互超越与合作的价值。体育中的竞技环节、程序设置、强度调节以及娱乐性,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人本主义。综上,体育活动与治理理应体现人性要求,体育法治理应成为维护人本主义的重要方式。否则便脱离了体育法治的本真,不仅难以带来体育秩序与正义,而且容易引发道德争议,损害体育精神与价值追求。现实中体育法治的人本主义建构还不理想。尽管我国的体育人权已经得到快速发展,但是在体育平等权建设、裁判判罚、退役运动员保障等方面,尚需加强彰显人本价值的常态机制。其结果是,体育法治要么成为政绩的牺牲品,要么成为行政权力或经济利益的角逐场,脱离了正确轨道。

  • 2 体育法治文化困境的原因分析

  • 我国体育法治的文化困境具有多种原因。从体育法治中的规范、适用、文化视角入手,分析其原因,有助于认清我国体育法治的症结。

  • 2.1 体育法治的规范体系存在缺陷

  • 体育法治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公民基本的体育权利,促进体育和谐发展。体育法治的前提为法律规范,但现有的体育法律规范过于宏观抽象,与体育实践联系不紧密,不能有效发挥指导作用;尤其是缺乏保护公民体育权利的细化条款,难以提升民众对体育法治的共识和认同,导致人们在体育活动中不会积极了解和求助于体育法律规范,对体育法治的参与性严重缺乏。此外,体育法律规范没有体现体育活动与管理的特殊性,尤其是面对体育中有违公平正义、滥用体育权力、损害民族与体育精神的行为时,无法进行有效规制,难以凸显体育法的重要性。

  • 我国尚未形成体育法治的规范体系,仅以 《体育法》与相关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等为依据,不仅形式上较为零散,而且在具体操作上缺乏统一的标准,难以给体育法治实践提供权威指引。在内容上,体育法律的一些内容散见于其他的部门法中,尚未加以整合和统一,可能造成法律间的矛盾或效力冲突。

  • 2.2 体育司法和执法不力影响法治认同

  • 司法与执法关系到人们对法治的正义感受,因而对塑造法治文化具有突出作用。体育法治也不例外,人们亲身经历或感知的体育司法与执法行为,能够显著影响人们对体育法治的态度。若在面对体育违法行为时,体育司法或执法不作为或无力作为,则不仅不能发挥其对体育事业的规制调整作用,还会影响体育法律规范的权威性与正义感受,消解体育法治的正向作用。不可否认,当前我国的体育司法依然存在一定的腐败现象、司法人员素质有待提升,体育法律规范亦很少在司法环节得到贯彻保障;缺乏专业的执法部门,相关执法人员法治素养不高,难以通过法治思维和科学方式处理体育纠纷,这些都影响民众对体育法治的认同和期待,也影响体育法治的实效性。

  • 2.3 传统文化的负面影响

  • 传统文化在当代具有特殊价值,其中优良的人文底蕴值得继承与发扬,但也须正视其对体育法治产生负面影响。首先是传统文化讲 “人情”、差序格局、宗法文化,缺乏程序正义的思维方式。这些因素进入体育治理,容易出现偏离规则、任人唯亲、找关系、走后门的情况,导致体育治理方式与理念与法治要求相差甚远。第二,传统文化的内向、封闭与守成,使得体育法治固守现状,难以取得开创性突破;相反,体育法治在西方文化中获得了一些有益养料,其公平正义与科学性得以发展[9]。第三,传统的法律文化,尤其是法律儒家化之后, “德主刑辅” “无讼” “厌讼”等观念盛行,人们对法律不够信任,制约了法律在体育事业中作用的发挥[10]。应该说,中国尚未形成具有本土特色的体育法治文化,尤其是与体育法治相契合的精神实质。具言之,仅靠外在的规则与程序,并不足以保障体育法治,欠缺体育法治的文化向度是我国体育法治发展的最大障碍。以自由、平等、正义等精神,消解传统文化对体育法治的负面影响,建构充分体现规则意识、法治观念与人本价值的本土体育法治文化迫在眉睫。

  • 2.4 法治精神与体育精神尚未有效契合

  • 体育精神与法治精神联系密切。古代希腊、罗马普遍重视通过体育训练塑造完美人格,培养合格健康、具有规则意识的公民。柏拉图曾言: “我们一向是用音乐和体操教育男子的。”[11]在英国法学家哈特看来,法律规则与游戏规则具有家族相似性,他用国家象棋的游戏来说明规则所具有的内在面向: “国际象棋的游戏者并非仅仅是拥有这样类似的习惯,即以相同的方式移动皇后。”“除此之外,游戏者对于这个行为模式有着反思批判的态度:他们将此视为所有参与游戏者的标准。”[12]体育精神与法治精神均包含对人的终极意义的追问,二者理应相互作用。 “体育精神从文化基础、规则意识和价值目标方面对法起着支持和指引作用,法也促进和保障体育精神的不断传承和高扬。”[13]然而在现实中,我们的体育精神与法治精神培养处于相对独立和相互隔离的状态,导致当法治进入体育领域时,难以借助体育精神化解体育法治困境。

  • 3 体育法治文化困境带来的后果

  • 体育法治所面临的文化困境若不能有效解决,体育法治的前景令人担忧。体育活动与体育事业的发展缺乏法治保障,不仅有损体育事业中集体和个人的权益,而且不利于整个国家体育之健康有序发展。

  • 3.1 制约体育法治的良性发展

  • 体育事业本身应是崇尚规则、追求公平正义最为直观的体现,没有体育法治保驾护航,则难以形成威慑与权威指引,导致种种有悖公平的作法,违背体育真谛,影响事业发展。体育法治的良性发展意味着用法治方式推进体育事业的进步与发展,文化困境导致体育法治面临着两种危机:一是体育法治的实效危机,即在体育事业的发展中现有法治体系难以发挥应有作用,反而让位于非法治因素[14];二是体育法治的保障危机。由于体育法治无法形成特定的文化,人们不能感受到该行为方式所具有的优势,偏离体育法治的行为无法得到及时制止和有效纠正,难以为体育事业提供法治保障。

  • 3.2 难以弘扬体育文化的人本价值

  • 李德顺教授认为: “文化的本质是 ‘人化’,即人按照自己的需要改变自然,使它适合人的生存发展,带有人的生存和发展的痕迹。文化具有人本性、历史性、主体性三大特性。”[15]体育法治文化的困境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体育文化建设的瓶颈,必将导致体育文化中人本主义的弱化,如无法充分保护运动员的合法权益、忽视体育事业中的人性基础等等,最终不利于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例如,我国的足球运动一定程度上属于精英体育运动,参与者往往需要付出高昂的代价才能接受专业的教育,从而与大众体育严重脱节; 再如,“由于长期形成的高度集中的训练竞赛体制,运动员基本权利保护相对滞后,实践中经常发生各种侵犯运动员基本权益的行为,严重影响到运动员自身的自由成长和我国体育事业的协调发展。”[16]

  • 3.3 违背体育事业的治理初衷

  • 体育不仅在于追求更高、更快、更强,更在于塑造人的健康体格与完善人格,在于营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 “身体的教育不仅是以身体为教育对象,而且是以身体为工具,行为为手段,教育人的思想和心灵。”[17]若忽视人本主义,将体育视为获取经济利益或权力的工具,无疑会偏离体育发展的正确轨道。由于文化建设缺失、体育精神和规则意识彰显不足,体育法治不能为体育事业发展提供客观有效的规则指引,行政管控就成为体育事业管理的主要方式。鉴于我国的政治传统和现实,体育事业很容易沦为政绩工程、面子工程,导致无法真正实现民众通过体育活动强身健体、塑造人格的初衷,无法彰显体育事业中 “人应作为目的”的价值追求。可见,体育法治的文化困境不仅是法治自身的问题,更是关系到我国体育育人功能发挥和事业发展的大问题。

  • 4 体育法治文化困境之化解

  • 体育法治的文化现实并不理想,说明体育法治的专业性与系统性有待加强,需要通过合理有序的方式改善我国的体育法治文化环境,培养具有中国特色的体育法治文化。

  • 4.1 完善体育法治的规范体系

  • 亚里士多德指出,法律不仅需要得到人们的普遍服从,而且需要法律本身制定得良好。法律统治之逻辑前提为存在良善的法律规范体系。富勒总结的 “法治八原则”同样适用于体育法治,即普遍性、公开性、非溯及力、明确性、一致性、可行性、稳定性和官方与法律的一致性[18]。因此,为了化解体育法治的文化困境,首先要做的是完善体育法律规范体系。通过立、改、废、释,进一步细化对体育事业的规定。从而在彰显公平正义原则、保护运动员合法权益、规范体育产业发展、惩治体育腐败与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提供具体指导。

  • 如制定 《体育产业促进法》为体育产业发展保驾护航,制定 《运动员权益保护法》保障体育运动员合法权益,制定 《体育管理法》进一步落实体育管理的法治化要求,制定 《体育赛事转播条例》为体育赛事网络传播权提供保护,制定 《体育裁判行为规范》规范体育裁判行为,制定 《体育教育法》科学处理体育教育大众化与精英化的关系。并且针对现实中体育管理所需,及时建立相关制度,配合体育法治规范的落实。

  • 4.2 加大体育法治司法与执法力度

  • 为保证司法与执法部门严格遵守法律,以人们可见可感的方式实现体育法治中的公平正义,健全司法与执法的程序和规范,提升司法与执法人员体育知识的专业化水平。对于在社会中影响较大的体育问题,司法与执法机关需及时采取调查等有效措施,通过现代网络或新闻媒体公布相关的法律规范与论证过程,兼顾合法性与可接受性的双重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与检验。

  • 本文认为体育执法与司法应符合如下要求:不违背现有的法律要求;人性化司法与执法;建立职业回避、黑名单制度;严厉打击体育司法和执法中的腐败现象;对民众关心的体育司法和执法事件及时公布调查结果;增加体育司法和执法的透明度,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公正与执法严明。此外,针对体育法治的专业化要求(如兴奋剂、裁判等领域),应组建相关专业部门和采用先进科技手段以保证司法执法效果。

  • 4.3 净化体育文化环境

  • 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给体育事业带来契机的同时,亦带来唯利主义与体育精神的解构危机。为此,有必要采取措施净化体育文化环境。第一,通过大力开展体育文化宣传教育,让体育从业人员知晓法律在体育事业发展中的作用,在遇到法律纠纷时,能够通过法律途径有效解决,让公众对体育法治保持期待、强化认同。第二,树立积极向上的体育精神,在全社会大力弘扬公平正义、人本主义与规则意识,让其成为法治与体育彼此互动和有机融合的精神基点,落实体育法治要求。第三,对待传统文化要批判地继承,发扬其积极作用,消除其负面影响,以培养具有法治精神与体育精神的当代体育文化和公民的良好素养。

  • 4.4 扩大公民的体育法治参与

  • 体育法治的根本任务在于为民服务。扩大民众的体育法治参与,能够有效增进民众对体育法律知识的了解,培养其体育法治情感、思维与理念。为此,需要通过一系列体制机制建设,在立法、司法和执法过程中,反映民众的体育权利、体育诉求与对体育法治的认识。一是通过出台正式文件,体现和确认立法、法治宣传教育中的公民参与,为公民参与和行政决策民主化提供法律保障,培养公民的参与意识。二是通过一系列的体制机制建设,促进公民参与。如在体育立法前充分征询民意,确保立法体现民众的利益诉求,符合国民体育的发展初衷;在司法过程中,通过引入人民陪审员、公布裁判文书、在一定场合进行说理论证等方式,接受民众监督;增加执法透明度,提高民众的正义感受。三是细化参与路径。比如可借鉴美国学者托马斯的 “关键公众接触” “公民接触” “公民调查” “新技术(电子网络等)” “公民会议” “咨询委员会” 与 “协商调解”等方法[19],建立有效的民众参与渠道。

  • 4.5 建立体育法治文化的评价体系

  • 为保证体育法治文化的建设效果,有必要建立完善、客观、中立的评价体系。第一,要探索制定有关法治评价的基本法律,为评价行为提供制度保障。第二,要组织专业的评价力量。可依托现有的体育法治研究机构等第三方组织开展评价,并在此基础上健全完善多元化法治评估主体机制[20]。依托体育院校和法律院校培养具备体育知识与法律知识双重背景的专业评价人才,建设评价人才队伍。第三,借鉴国外有关经验,结合我国特色,特别是针对不同地区体育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可行的体育法治文化评价指标体系。第四,创新评价方法。积极探索复合型法治评估模式,通过跟踪评价、对比评价、综合评价等,真正实现对体育法治文化困境及其原因的深刻思考,避免评价过程中的绩效主义。

  • 5 结语

  • 体育法治是一项系统工程,既需要完善的规范体系,也离不开扎实的文化基础。现实中体育法治的文化困境,致使体育法治面临实效性危机,应然层面与实然层面的鸿沟导致体育法治难以获得社会认同,实践落实困难重重,严重制约对体育事业保障作用的发挥。为此,需直面其文化困境,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加以化解。体育法治的文化培育并非一蹴而就,而是一个渐进、长期的过程,需要全社会参与其中,为体育法治文化建设提供更多智识支持。

  •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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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 王辉.体育法治视域下运动员基本权利保障研究[J].体育成人教育学刊,2017,33(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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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 托马斯.公共决策中的公民参与[J].孙柏瑛,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74-119.

    • [20] 尹奎杰.法治评估绩效主义逻辑的反思与重构[J].社会科学战线,2018,40(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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