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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岐富(1990-),男,湖南新宁人,助教,硕士,研究方向为体育人文社会学。

中图分类号:G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3596(2016)01-0016-04

参考文献 1
吴真文,王岐富.失地农民体育生活缺失及对策分析——以统筹城乡经济协调发展为视角[J].河北体育学院学报,2014,28(3):16-18.
参考文献 2
郑涛.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利益诉求问题研究[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13.
参考文献 3
谭华.试论体育的权利和义务[J].成都体院学报,1984(3):13-16.
参考文献 4
于善旭.论公民的体育权利[J].体育科学,1993,13(6):23-26.
参考文献 5
张杰.公民体育权利的内涵与法律地位[J].体育学刊,2006,13(5):14-17.
参考文献 6
雷金火.论公民体育权利的法律化[J].军事体育进修学院学报,2006,25(2):61-64.
参考文献 7
童宪明.体育权利特点与构成要素研究[J].体育文化导刊,2007(2):46-49.
参考文献 8
罗攀.论体育权利与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J].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11,28(4):428-432.
目录contents

    摘要

    城镇化是当前我国社会改革的重要方向,失地农民是这一进程的必然产物。运用文献资料法和逻辑分析法,对失地农民体育参与权的内涵进行研究。认为,体育参与权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之一,失地农民的体育参与权是指失地农民有权参与全民健身活动,在全民健身活动中有权根据自己的年龄、身体状况、心理、智力、喜好等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适合自己的健身项目、健身强度、健身场所进行相应健身活动的资格和自由,失地农民在参与体育活动时不应受城乡差距、户籍制度、社会地位、居住环境、性别等方面的限制,政府相关部门和机构应该切实保护失地农民的体育参与权。

    Abstract

    Urbanization is an important direction of our current social reform, and landless peasants are the inevitable outcome of this process. This article uses methods of literature and logical analysis to study the connotation of sports participation right of landless peasants. It proposes that sports participation right is one of the rights of the constitution and law. Sports participation right of landless peasants means that landless peasants have the right to participate in fitness activities. In national fitness activities, they have the right to choose their own fitness programs, fitness strength, fitness areas according to their age, physical condition, mentality, intellectuality and preferences. Peasants when participating in sports activities should not be affected by the gap between urban and rural areas, household registration system, social status, residence environment and gender. Relevant government departments and agencies should effectively protect the rights of landless peasants to participate in sports.

  •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道路,推动工业化和城镇化良性互动、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相互协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城镇化又做了明确指示,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也做了相应批示。可见,城镇化已成为我国改革的方向之一,是我国现代化发展的必经之路。城镇化发展是解决我国“三农”问题以及城市扩张的重要手段,是推动我国城乡一体化建设的重要动力,对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举足轻重。城镇化快速发展的同时,失地农民数量激增,如何科学合理地安置失地农民、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既是一个重大的理论课题,更是一个重大的现实课题。

  • 在城镇化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失地农民面临着生活环境的改变,其生活节奏、生活空间和生活方式也发生了剧变。30多年的改革开放给我国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带来了全新变化,“追求温饱、满足物质需求”对于多数人来讲已成为历史,追求健康平安、提升幸福生活指数已经深入人心。因此,在城镇化过程中研究失地农民体育参与权的内涵既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也具有现实的紧迫性,这是构建社会和谐、确保社会稳定、打造美丽中国的基础性工作。

  • 1 失地农民的内涵及发展历程

  • 1.1 失地农民的内涵

  • 失地农民是指在工业化和城镇化过程中,全部或部分丧失土地,造成身份与职业脱离,思想观念、就业和生活方式等方面产生差距的边缘化群体。这是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必然出现的一个群体,其最大特点是:拥有农民身份却生活在城市中,无生产资料;是市民但不能享受市民的待遇。这一群体与原城市居民和农民相比具有不同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 第一,生产工作方式不同。失地农民之前生活在具有田园风光的传统农村,主要生产工作方式是农耕,这也是其主要的经济来源。失地后该人群进入城市,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其生活方式也随之改变。这一改变给他们带来了文化、政治、消费、心理等多方面的变化,致使部分生活习惯与城市生活方式发生冲突或被排斥。另由于地农民自身因素、社会就业竞争激烈及相关政策滞后,失地农民在城市中就业机会较少、就业渠道较窄,使得失地农民在生产工作方面表现出工作机会少,工作流行性强、变数大等特征。

  • 第二,生活消费方式不同。失地农民的生活消费结构和方式直接反映了其生活水平。现阶段,我国大部分失地农民属于城郊过渡型的生活消费方式。失地以后,失地农民获得了一定的经济补偿,在基本的生活方面衣食无忧,与农村居民相比,已经脱离了半自给自足的生活消费方式。通过走访调查得知,失地农民的消费通常以购买家电、代步工具为主,其次为物质消费和服务型消费,在这方面失地农民的生活消费方式有了很大的改善。从另一角度看,失地农民的生活消费方式存在结构单一、消费水平以及生活质量不高等问题,与原城市居民相比其生活消费方式还属于改善型的生活消费方式,还处于过渡阶段[1]

  • 1.2 失地农民的发展历程

  • 纵观我国失地农民的发展,可依据我国土地流动政策分为五个阶段:第一,产生初期(1953—1957年);第二,波动阶段(1958—1965年);第三,停滞阶段(1966—1976年),由于文化大革命,城镇化停滞,失地农民数量也停止了增长;第四,恢复阶段(1979—1992年),由于改革开放,该段时间失地农民数量有了较快增长;第五,飞速发展阶段(1993年至今),这一阶段失地农民大规模产生,城镇人口由1993年的33 173万增加到2012年的71 182万人。据中国农业新闻网统计,截至2012年,在拥有13亿人口的中国,城镇人口已经达到7.1亿。”[2]

  • 2 体育权利的内涵

  • 2.1 体育权利的概念

  • 权利是一个基本的法律范畴,指法律赋予人们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包括两方面的内容:首先,它指涉的是一种权能,这种权能只是表明行为人实现某种利益的现实可能性;其次,权利还指称利益,这里所谓的“利益”是一种已经实现了的利益。因此,我们认为权利包含应然权利和实然权利。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体育已经成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是“体育权利”在学界尚无定论,没有达成共识,还需要厘定。另外,体育权利的发展与流变、我国对于体育权利的法律规制等都需要我们在理论上进一步廓清。

  • 早在1984年,学者谭华就指出,体育是既是一种社会权利,更是一种社会义务,循此思路,他将公民参与体育活动等同于公民对国家、社会应尽的神圣职责,是一种法律义务和社会义务[3]。显然,谭先生试图将体育权利与体育义务有机地统一起来,但是,受到长期以来所形成的义务本位观的影响,体育权利一直缺乏应有的重视,在以后将近10年的时间内,我国体育界和法学界基本上无人涉足体育权利的研究。直到1993年,学者于善旭才第一次对体育权利的内涵作了具体和明确的阐释,在其《论公民的体育权利》一文中明确提出,公民的体育权利就是通过法律规定的公民在有关体育的各种社会生活中所享有的权利,该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4]

  • 除了上述学者从不同的视角提出体育权利的内涵外,还有学者着重从体育权利所包含的要素对其内涵进行了解读。学者张杰2006年撰文《公民体育权利的内涵与法律地位》,认为体育权利理应是包括利益、资格、要求、技能以及自由等五个方面的要素,并且每位公民都能从自我参加的体育活动中获取自身需要的利益[5]。学者雷金火2006年撰文《论公民体育权利的法律化》,认为体育权利理应是包括利益、资格、权能以及自由等四个方面的要素,且体育权利是公民追求生命健康的权利,是让公民去享受体育运动[6]。2007年,学者童宪明撰文《体育权利特点与构成要素研究》,认为体育权利理应由利益、主体的意愿、主体的行为和自由四个要素构成,且体育权利只有通过参加体育活动才能存在,其离不开主体的行为,而行为不只是参加体育活动即身体活动,还包括观看体育竞赛、购买体育消费等方面[7]。从童宪明的观点可知,体育权利还存在一种法理的通说,反映了体育权利作为一种法定权利或者一种实有权利,还具有一定的冲突。

  • 在研究失地农民的体育参与权时,笔者将狭义的体育权利概念视为一种衡量标准。依据狭义的体育权利,笔者认为体育权利构成的主体因素是人,客体因素为公民参加的体育活动与体育竞赛、公民接受的体育教育以及公民日常的体育生活等活动过程,内容因素是公民的资格,形式因素是社会对体育权利的认可以及法律对体育权利的规定;而体育权利的存在形式主要有:公民自主支配自身的权利、参加体育竞赛的权利、合理使用体育场地设施的权利、紧急救助权、规则保护权和体育自治权。2011年学者罗攀还从体育权利与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视角,以体育权利的实际应用为切入点进行了分析[8],这些对我们关于体育权利的应用具有较强的启发意义。

  • 2.2 体育权利的厘定

  • 上述关于体育权利内涵的阐述尽管没有形成共识,但是为我们进一步揭示体育权利的本质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笔者认为,体育权利是法律赋予的、公民和组织享有的接受体育教育、参与体育运动和从事体育事业的各种资格和自由。它包含三个基本特征:首先,从本质上来说,体育权利是一种资格和自由。这里所说的资格是指公民和社会组织在体育方面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而自由则是为或者不为某种行为的现实选择性;其次,从性质上来说,体育权利是由法律明确规定或者认可的。这里所说的法律既涵盖了我国宪法对基本人权和公民的经济文化权利的相关规定,还包括了《体育法》、有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体育权利的相关规定;最后,从内容上来看,体育权利的内涵应当包含三个方面,即接受体育教育权、参与体育运动权和从事体育事业权。

  • 3 体育参与权的内涵

  • 3.1 体育参与权的概念

  • 体育参与权是指主体所具备的参加各项体育活动的资格和自由,而参与体育运动又涵盖两层意思,关涉竞技体育和社会体育两个方面:

  • 第一,指公民个人均有权参与各级各类竞技体育比赛活动、取得优异成绩并因此获得奖励。当然,这些比赛活动是通过有组织的选拔活动来进行的,但是不能剥夺其参与的基础性权利,因此,这就包括公民参与竞技体育的选拔机会、被选拔上后顺利地参与比赛、在比赛中受到公平的对待、因优异的运动成绩而获得奖励等。

  • 第二,公民参与社会体育活动的权利。尤其是全民健身活动中不论城乡、贫富、社会地位、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等,均应当享有全民健身活动的参与权,在全民健身活动中公民有权根据自己的年龄、身体状况、心理、智力、喜好等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适合自己的健身项目、健身强度、健身场所进行相应的健身活动,而政府体育等行政主管部门、村委会、居委会、居民小区物管企业有责任和义务为全民健身活动在规划、设计、物管等工作中充分考虑健身活动的场所、设施、经费的安排和投入,并提供有关的管理和保险,确保全民健身权利的落实。

  • 3.2 体育参与权的特征

  • 3.2.1 体育参与权的人身性

  • 体育参与权的人身性是指居民所具备的体育参与权是与居民身体密切相关的各种利益,它仅代表居民自身权益,且不受外界的任何干扰。因此,具体的含义可从以下两方面来理解:第一,居民体育参与权的人身性只属于有生命力的个体居民,不属于社团以及社会其他组织,社团只能为居民提供一定的服务与保障,他们并没有实质内涵的体育参与权;第二,居民体育参与权的人身性具有唯一性,因为居民体育参与权的人身性决定了居民在对自我权利支配方面具有一定的唯一性,是否参加体育运动、参加何种体育运动、是否愿意加入社团等这些方面,只能依据居民自我意志来决定,他人无权干涉与支配,也不能继承。

  • 3.2.2 体育参与权的天赋性

  • 体育参与权的天赋性是指居民从出生以来就已具备了参加体育活动的权利,这种权利是他人不能剥夺也不能干涉的,但因居民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部分居民在体育方面表现出杰出的体育运动天赋,而部分居民则缺乏一定的运动细胞,这种与生俱来的天赋性导致部分居民可通过体育运动来获得今后的生存本领以及生存职业,而部分居民可能因体育运动影响学业等等。

  • 3.2.3 体育参与权的对世性

  • 体育参与权的对世性是指具体的体育参与权仅指居民的个体本身,只要居民在不妨碍他人的情况就能实现自我的体育参与权,并且可依据自我对体育的需求来选择参与途径与方式,在选择过程中居民无需向他人或者机构提供任何服务和义务,但居民需要遵循一个前提条件,即在实现自我体育参与权时不能破坏或损害集体和他人与之相关的利益。

  • 4 失地农民体育参与权的内涵

  • 失地农民的体育参与权主要表现为在参加体育活动时,失地农民可依据自身的现实情况参加体育活动,应享有参与项目的自由、时间自由、参与手段多样、参与方式自主等等,且失地农民在参与体育活动时还应不受城乡差距、户籍制度、社会地位、居住环境、性别等方面的限制。在城镇化过程中,失地农民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可能失去全部或部分土地,对于失去部分土地尚没有融入城市的农民,其在农村的体育参与权并没有随土地减少而发生量和质的变化;但是对于失去全部土地或失去部分土地但已融入城市生活的农民,由于城乡两地享有的体育参与权存在很大差异,其体育参与权发生了量或质的变化,如果失地农民的体育参与权得不到保障,那么他们就将享受不到改革开放的成果,不能真正地融入城市生活。

  • 5 结语

  • 失地农民是我国现阶段城镇化进程中的必然产物,体育参与权是体育权利的重要内容,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失地农民无论失去全部土地还是失去部分土地,无论是否融入城市生活,其体育参与权都不应该被忽视,政府相关部门和机构应该为其参与体育活动提供保障,让失地农民的体育参与权能够有效落实。

  • 参考文献

    • [1] 吴真文,王岐富.失地农民体育生活缺失及对策分析——以统筹城乡经济协调发展为视角[J].河北体育学院学报,2014,28(3):16-18.

    • [2] 郑涛.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利益诉求问题研究[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13.

    • [3] 谭华.试论体育的权利和义务[J].成都体院学报,1984(3):13-16.

    • [4] 于善旭.论公民的体育权利[J].体育科学,1993,13(6):23-26.

    • [5] 张杰.公民体育权利的内涵与法律地位[J].体育学刊,2006,13(5):14-17.

    • [6] 雷金火.论公民体育权利的法律化[J].军事体育进修学院学报,2006,25(2):61-64.

    • [7] 童宪明.体育权利特点与构成要素研究[J].体育文化导刊,2007(2):46-49.

    • [8] 罗攀.论体育权利与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J].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11,28(4):428-432.

  • 参考文献

    • [1] 吴真文,王岐富.失地农民体育生活缺失及对策分析——以统筹城乡经济协调发展为视角[J].河北体育学院学报,2014,28(3):16-18.

    • [2] 郑涛.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利益诉求问题研究[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13.

    • [3] 谭华.试论体育的权利和义务[J].成都体院学报,1984(3):13-16.

    • [4] 于善旭.论公民的体育权利[J].体育科学,1993,13(6):23-26.

    • [5] 张杰.公民体育权利的内涵与法律地位[J].体育学刊,2006,13(5):14-17.

    • [6] 雷金火.论公民体育权利的法律化[J].军事体育进修学院学报,2006,25(2):61-64.

    • [7] 童宪明.体育权利特点与构成要素研究[J].体育文化导刊,2007(2):46-49.

    • [8] 罗攀.论体育权利与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J].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11,28(4):428-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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